签了补偿协议却不给钱,究竟为何?
发布时间:2021-05-07 浏览:3320
【案情简介】
家住*市*区*路的李**拥有土地及房屋,房屋面积为72平方米,系临街门面房,之前出租给某商业银行使用,每年收取不菲的房租,该门面房经济收益很是可观。
2019年1月20日,当地市政府发布《关于某某道路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称,根据某区道路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某某道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征收。确定某征收中心为征收主体。李**的房屋在上述道路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即李**系上述道路建设工程的被征收户。李**积极配合上述道路建设工程的征收工作,于2019年3月5日就与征收中心签订了《征迁协议书》。同日,涉案房屋被拆除。但征收中心并未履行《征迁协议书》约定的对李**进行补偿。李**除了获得6000元搬迁奖励款之外,并未得到其他任何补偿安置。在签订上述《征迁协议书》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征收方一直未给予李**的补偿,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无奈之下找了我所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李**对征收中心提起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行征迁协议之诉,为维护自身征迁利益启动了司法程序。
【威能律师总结】:
我所律师初步了解到,并提出以下几点:1、李**虽然未办下房产证,但长期居住并将门面房出租给某商业银行使用,其向法院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2、涉案房屋是李**的安置房,并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另外,多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确认,完全可以证明周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3、征收中心是涉案道路施工项目的征收主体,负有对李**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不得向实施具体工作的临时机构推卸责任。威能律所在这里建议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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